彰化縣田尾國民小學教育儲蓄專戶實施要點
ㄧ、依據:中華民國96年09月13日教育部台國(一)字第0960137551C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8年06月24日教育部台國(一)字第0980081259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9年01月11日府教國字第09000958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03月15日府教國字第101007123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5日校務會議通過
二、目的:為照顧本校經濟弱勢、家庭突遭變故學生,使其順利就學,以發揚「人溺己溺,人飢己飢」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三、照顧對象:本辦法照顧對象指下列家庭之ㄧ之本校在學學生: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家庭突遭變故,致無法順利接受教育者。
(四)前三款以外家庭,需要協助順利就學之特殊個案學生。
四、實施期程:自101年1月1日起實施。
五、經費來源:接受上級機關、校友、家長、各界善心人士捐款。
六、設立專戶:
1、本校另行開立專戶儲存經費,戶名:彰化縣田尾國小教育儲蓄專戶;帳號:380-049-0009422-5;金融機構:田尾鄉農會;銀行代碼9543807
2、專戶之勸募所得,分年度專案並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3、專戶之勸募所得之使用及核結等,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勸募所得款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第19條第1項彰化縣政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 得財物使用計畫辦理。如有賸餘,得報縣府同意後於3年期限內動支。本專戶孳息,應依勸募活動財物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並不須辦理繳庫。
4、本專戶之開立,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並應設置捐款專戶專簿,不得與勸募所得無關之其他捐助款或補助款混用。
5、學校應於教育部推動教育儲蓄戶網站填報專戶捐款資料及有關訊息,例如勸募許可文號、學校基本資料、待幫助之學生個案事實、學校捐款帳號、捐款收據格式(採三聯式,捐款人、學校、會計各執一聯)及聯絡人資訊(聯絡人姓名、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箱)等相關訊息。
七、經費用途與補助標準(如附件):
(一)學校所獲經費用以補助第三點規定之照顧對象,協助其順利就學。捐款已指定用途者,則依其指定用途支用;指定用途之捐款若有賸餘,經徵得捐款者之同意得改作其他個案之補助。
(二)個案若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但其他補助仍無法解決其困難時,得依需要再予補助。
(三)每一個案之補助標準每一學年最高新台幣壹萬元整為上限,以能解決或減輕個案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但特殊案例經教育儲蓄專戶管理委員會決議補助之費用,不在此限。
八、行政組織:本校設置「彰化縣田尾國民小學教育儲蓄專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負責本校教育儲蓄專戶勸募所得之存管、審核、開立收據、動支及收支使用相關事宜及其他相關業務推動事項。
(一)本小組置委員 15 人,由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代表組成之。
1、主任委員:校長
2、執行秘書:總務主任
3、委員:家長會長、教務主任、訓導主任、輔導主任、會計主任、出納組長、教師會代表1人、各學年及幼稚園教師代表〈7人〉。
(二)業務承辦人:校長指派
九、專戶之勸募所得動支程序:
1、校長及教職員工發現某個案學生需要協助,得提出補助之書面申請,經本小組審核通過後撥款補助;若家長發現某個案學生需要協助,亦得向校長及教職員工反映,並依規定程序申請。審核前得依需要,請導師協同相關人員進行家庭訪問並填寫訪視紀錄表。個案學生之導師得列席本小組會議陳述意見。
2、本項經費應納入學校會計管理,確實依相關會計法令規定,為詳確之會計,並以「代辦經費-教育儲蓄專戶」科目列帳處理。
3、如遇緊急情況,得由主任委員視其急需情況,先行核准,並於下次委員會議時,提請追認,以應救助時效。
4、經費存管、提案審查、補助標準、補助標準、動支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學校校務會議定之。
5、申請流程:
班級導師填申請表初審→輔導室受理教育儲蓄專戶管理小組審查→校長核示→會計室請款→班級導師→收據簽章送回核銷
十、捐款者之褒獎:依本縣吾愛吾校獎勵辦法表揚之。
十一、徵信
(一)本校應依公益勸募條例及內政部許可函示規定辦理公開徵信:得建立本專戶專屬網站(頁)或於教育部推動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布徵信資料。
(二)學校教育儲蓄專戶之執行情形將列入學區督學不定期視導項目。
(三)每學年度應定期上網公告經費收支及帳目,以昭公信;公告內容應依資訊保護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
備註.:2012年度勸募活動許可文號:2011/11/30府社政字第10003788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