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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彰化縣田尾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98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98916日)

第一條為增進學校與學生家長密切聯繫,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特依據9878日府法制字第0980161449號令發布之「彰化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要點」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校設立之學生家長會名稱定為「彰化縣田尾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會址設於學校內(彰化縣田尾鄉饒平村中山路一段449號)。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四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該校家長會。

第三條家長會設班級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推舉一人擔任主席。

第四條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選舉家長代表大會代表。

    四  執行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其他有關班級家長會事項。

第五條家長會設家長代表大會,家長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由班級家長會召開時選出,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

第六條家長會設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上,其中最少應有特教學生家長一名。但學校班級數達二十五班以上者,得增置委員,增置委員最高不超過七十人。         

前項委員由家長代表大會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人至九人,由家長委員會委員互選之。但家長委員會委員人數在十五人以上者,得增置之。增置常務委員最高不超過十五人。         

    家長委員會委員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家長會會長,並得選舉若干人為副會長,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遞補,副會長為二名以上時,依其當選副會長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若副會長亦出缺時,校長應於二週內召集臨時家長委員會,由與會委員推舉一人為主席,重新選舉會長、副會長。

第八條家長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二個月內舉行,由前會長負責召集之,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代表大會代表推舉一人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家長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家長代表大會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家長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應列席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九條家長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建議或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審議家長委員會或家長代表大會代表之提案事項。   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

            審議會務計畫、經費收支事項及聽取會務報告。    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十條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家長委員會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

          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應列席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十一條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處理經常會務及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推選常務委員會委員、教育評審委員會委員及遴聘顧問。

     七  選派家長委員會委員一人至六人出席學校校務會議或相關會議。               其他有關家長委員會事項。

 第十二條    家長委員會休會期間,由會長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三條    家長代表大會應有全體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

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並將座談會內容列入下次開會時討論。    家長代表大會代表、家長委員會委員或常務委員會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代表、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四條    家長會得置幹事一人至二人,由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推薦教職員,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幹事表現優異者,由學校於學年度報請本府獎勵。

    家長委員會為配合校務發展之需要,得設若干工作小組,並得置顧問若干人。

第十五條    家長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由縣府定之。

前項家長會費,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

第十六條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十七條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家長會辦公費。

     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由家長委員會或由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家長代表大會通過後支用之。

第十八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家長代表大會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彰化縣政府教育處應於每學年檢查一次,並得隨時予以抽查,並於辦理交接時派員監交。

第十九條    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縣府給予獎勵或由縣府公開表揚,以資獎勵。

第二十條    家長會倘有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人事等情事時,經縣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其情節嚴重者,本府得代為召開協調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組織章程提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